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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綠島監獄收容人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6
六、送入之飲食、日常生活必需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被
    查獲者,依規定論處。
民國 86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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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入之飲食、日常生活必需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被
    查獲者,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