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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綠島監獄收容人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2
二、飲食:
 (一)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水果為限,其他飲食一律不准
      送入。
 (二) 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二公斤,超量者應即予退回。
 (三) 送入飲食應予檢查,故食品罐頭可予逐罐開啟,糖果、糕餅可予剝
      開包裝紙並切開,菜餚、水果可予切開,以便檢查。
 (四) 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故腐壞不新鮮之食物,應予退回。
 (五) 湯水類食品,如雞湯、魚湯及可發酵浸酒之水果,如梨子、葡萄等
      易摻雜違禁品及誘發收容人違反監規,不許送入。
 (六) 粉末食品及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奶粉、奶精、洛神花
      、菊花………等非食品罐頭、糖果菜餚水果類食品,且易於夾帶 (
      藏) 、摻雜違禁物品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七)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入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並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入。
民國 86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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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飲食:
 (一)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水果為限,其他飲食一律不准
      送入。
 (二) 送入飲食每次不得逾二公斤,超量者應即予退回。
 (三) 送入飲食應予檢查,故食品罐頭可予逐罐開啟,糖果、糕餅可予剝
      開包裝紙並切開,菜餚、水果可予切開,以便檢查。
 (四) 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故腐壞不新鮮之食物,應予退回。
 (五) 湯水類食品,如雞湯、魚湯及可發酵浸酒之水果,如梨子、葡萄等
      易摻雜違禁品及誘發收容人違反監規,不許送入。
 (六) 粉末食品及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奶粉、奶精、洛神花
      、菊花………等非食品罐頭、糖果菜餚水果類食品,且易於夾帶 (
      藏) 、摻雜違禁物品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七)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入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之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數量
      並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分證無訛後,始准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