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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2
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 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前
      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 (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得
      比照辦理。
 (二) 被告 (含觀察勒戒) :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或
      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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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 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前
      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 (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得
      比照辦理。
 (二) 被告 (含觀察勒戒) :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或
      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