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 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前 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 (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得 比照辦理。 (二) 被告 (含觀察勒戒) :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或 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