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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 3
參、收容人申請自費購藥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科門診無法作適當診療或於入所前已習
    慣服用特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申請自費購買藥品,奉核准後→
    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二、總務科代購藥品後,收據交由保管股據以扣款並設簿登記,而藥品則
    交由衛生科點收審核發放予收容人簽收。
三、本所收容人經常自費購買藥品項目,經會本所特約醫師審核後,每年
    辦理公開招標一次並與廠商簽約,訂立一年內價錢固定之藥品表單,
    藥品表單上藥品單價為廠商投標之價格,本所純為服務性質,並無賺
    取任何之價差。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3
參、收容人申請自費購藥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科門診無法作適當診療或於入所前已習
    慣服用特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申請自費購買藥品,奉核准後→
    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二、總務科代購藥品後,收據交由保管股據以扣款並設簿登記,而藥品則
    交由衛生科點收審核發放予收容人簽收。
三、本所收容人經常自費購買藥品項目,經會本所特約醫師審核後,每年
    辦理公開招標一次並與廠商簽約,訂立一年內價錢固定之藥品表單,
    藥品表單上藥品單價為廠商投標之價格,本所純為服務性質,並無賺
    取任何之價差。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3
參、收容人申請自費購藥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課門診無法作適當診療或於入所前已習
    慣服用特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 (如附表五) 申請自費購買藥品
    ,奉核准後→由本所總務課代為購買。
二、總務課代購藥品後,收據交由保管股據以扣款並設簿登記,而藥品則
    交由衛生課點收審核發放予收容人簽收。
三、本所收容人經常自費購買藥品項目,經會本所特約醫師審核後,每年
    與機關採購藥品合併辦理公開招標一次並與廠商簽約,訂立一年內價
    錢固定之藥品表單 (如附表六) ,藥品表單上藥品單價為廠商投標之
    價格,本所純為服務性質,並無賺取任何之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