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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 1
壹、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報告申請戒護外醫(或緊急外醫)奉核准送醫後→戒護人員將
    醫院記帳單交由總務科保管股由收容人保管卡內扣款。
二、若收容人無保管金可扣繳→則由本所依法務部 89 年 10 月 25 日法
    矯字第 001299 號函規定經三次電話或書函催繳並作成記錄。
三、確認無繳交意願者→
    1.若醫療費用金額於陸仟元以內,則由本所總務科以收容人生活補助
      費支付。
    2.若醫療費用金額超出陸仟元者,則依部函示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a、 催繳公文 b、收容人發信記錄 c、保管金扣繳記錄 d、就
      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等正本)報部以憑彙辦申請補助。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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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報告申請戒護外醫(或緊急外醫)奉核准送醫後→戒護人員將
    醫院記帳單交由總務科保管股由收容人保管卡內扣款。
二、若收容人無保管金可扣繳→則由本所依法務部 89 年 10 月 25 日法
    矯字第 001299 號函規定經三次電話或書函催繳並作成記錄。
三、確認無繳交意願者→
    1.若醫療費用金額於陸仟元以內,則由本所總務科以收容人生活補助
      費支付。
    2.若醫療費用金額超出陸仟元者,則依部函示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a、 催繳公文 b、收容人發信記錄 c、保管金扣繳記錄 d、就
      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等正本)報部以憑彙辦申請補助。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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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扣款流程:      
一、收容人報告申請戒護外醫 (或緊急外醫) 奉核准送醫後→由戒送管理
    員代繳掛號及醫療費用 (由保管股留置中央台週轉金柒仟元支應) →
    戒護人員持繳款收據向總務課保管股由收容人保管卡內扣款歸墊中央
    台留置週轉金→並由收容人捺印指紋設簿登記。
二、若收容人無保管金可扣繳→則由本所依法務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八十九矯字第○○一二九九號函規定經三次電話及書函催繳並作成
    記錄 (如附表一、二) 。
三、確認無繳交意願者→
    1 、若醫療費用金額於壹萬元以內,則由本所總務課以業務費支付。
    2 、若醫療費用金額超出壹萬元者,則依部函示規定,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a 、催繳公文 b、收容人發信記錄 c、保管金扣繳記錄 d
        、就醫診療費用收據憑證黏存單等正本) 於每年六月及十一月報
        部以憑彙辦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