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受 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九、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其受 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十一、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 (一)本所對於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停止,亦不得使 其受更為不利益之處罰。但本所或監督機關於必要時,得停止其 執行。 (二)關於申訴之規定,應於入所時宣達,並張貼於監禁處所,如處分 書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