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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一、本所為落實保障收容人之權益、提供救濟管道及健全申訴制度,特訂
    定本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1
一、本所為落實保障收容人之權益、提供救濟管道及健全申訴制度,特訂
    定本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1
一、本所為落實保障收容人之權益、提供救濟管道及健全申訴制度,特定
    本要點成立收容人申訴小組,以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
一、本所為保障收容人之權益、提供救濟管道及健全申訴制度解決有關生
    活、處遇、家庭及身心上之任何苦難問題,俾為其得以安心在所服刑
    或進行訴訟,特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1
一、本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身心上之任何
    苦難問題,俾為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所服刑或進行訴訟,特
    定本要點。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1
一、本所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身心上之任何
    苦難問題,俾為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所服刑或進行訴訟,特
    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