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對象:在學學生認為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或 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 (以下簡稱申訴事由) 時,其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訴人) 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 詞或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