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5: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誠正中學學生申訴委員會組織要點 3
三、實施對象:在學學生認為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或
    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 (以下簡稱申訴事由) 時,其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訴人) 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
    詞或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3
三、實施對象:在學學生認為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或
    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 (以下簡稱申訴事由) 時,其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訴人) 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
    詞或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3
三、實施對象:在學學生認為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或
    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 (以下簡稱申訴事由) 時,其本人或法
    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訴人) 得於申訴事由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言
    詞或書面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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