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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預扣受戒治人戒治費用實施要點 4
四、若戒治人保管金不足玖仟元,除保留壹仟元以下購買生活必需品外,
    其餘全數扣繳,並將所預扣款額解繳 國庫。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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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戒治人保管金不足玖仟元,除保留壹仟元以下購買生活必需品外,
    其餘全數扣繳,並將所預扣款額解繳 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