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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第 7 條
本處為提高鑑定估價績效,得定期召開鑑定人會議,邀集各鑑定人共同研
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受委託辦理鑑定估價之事業所、公司或法人團體,
亦得就相關業務,擬定具體意見,請求本處召開。經本處依職權或許可召
開之會議,各鑑定人有出席之義務。
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訂定
第 7 條
(鑑定人會議)
本處為提高鑑定估價績效,得定期召開鑑定人會議,邀集各鑑定人共同研
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受委託辦理鑑定估價之事業所、公司或法人團體,
亦得就相關業務,擬定具體意見,請求本處召開。經本處依職權或許可召
開之會議,各鑑定人有出席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