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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炊場勤務注意事項 4
四、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菜商送入食品,應通知伙
    食承辦人員、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到場監驗,同時注意食品是否符合
    規格、新鮮度及斤量是否足夠。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4
四、進出車輛、貨品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如查獲違禁物品應登
    載於簿冊,立即報請專員或戒護科長處理。菜商送入食品,應通知伙
    食承辦人員、政風人員及會計人員到場監驗,同時注意食品是否符合
    規格、新鮮度及斤量是否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