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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9
九、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者,均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
    源分監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者,均依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
    源分監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者,均依本所訂定之『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
    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9
九、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者,均依本所訂定之『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
    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