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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7
七、未報編收容人違規者,緩編一個月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違規情
    節重大或考核中再違規者,得再緩編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7
七、未報編收容人違規者,緩編一個月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違規情
    節重大或考核中再違規者,得再緩編並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7
七、未報編收容人違規者,緩編一個月並提會審議。違規情節重大或考核
    中再違規者,得再緩編並提會審議。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7
七、未報編收容人違規者,緩編一個月並提會審議。違規情節重大或考核
    中再違規者,得再緩編並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