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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5
五、原刑期不符累進處遇(如刑期未滿六個月)因更刑而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視入所後考核之期間依本注意事項第一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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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刑期不符累進處遇(如刑期未滿六個月)因更刑而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視入所後考核之期間依本注意事項第一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5
五、原刑期不符累進處遇 (如刑期未滿六個月) 因更刑而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視入所後考核之期間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5
五、原刑期不符累進處遇 (如刑期未滿六個月) 因更刑而適用累進處遇之
    受刑人,視入所後考核之期間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