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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2
二、新收未編等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表現良好得於入所後之次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例如五月入所,六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等,七月起分)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2
二、新收未編等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表現良好得於入所後之次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級,報編次月起分。(例如五月入所,六月提累進處
    遇審查會報請編等,七月起分)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2
二、新收未編等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表現良好得於入所後之次月提會報請
    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例如五月入所,六月提會報請編等,七月起
    分)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2
二、新收未編等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表現良好得於入所後之次月提會報請
    編級,報編次月起分。 (例如五月入所,六月提會報請編等,七月起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