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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7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7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7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 (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 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7
十七、收容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管教人員在操行或教化 (強制工作受處
      分人為責任觀念及意志、學習) 成績備考欄內註明具體事實時,當
      月評分可核低分數○.四分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