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2
十二、輔導員、導師(訓練師)場舍主管評分時,有更正成績者,須核章
      。如成績已輸入獄政系統,應知會承辦人更正,以維線上作業之正
      確性。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2
十二、輔導員、導師(訓練師)場舍主管評分時,有更正成績者,須核章
      。如成績已輸入獄政系統,應知會承辦人更正,以維線上作業之正
      確性。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2
十二、輔導員、導師 (訓練師) 場舍主管評分時,有更正成績者,須核章
      。如成績已輸入獄政系統,應知會承辦人更正,以維線上作業之正
      確性。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輔導員、導師 (訓練師) 場舍主管評分時,有更正成績者,須核章
      。如成績已輸入獄政系統,應知會承辦人更正,以維線上作業之正
      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