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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1
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六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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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六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累進處遇審查會報請編級。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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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六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會報請編級。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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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二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會報請編級。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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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監受刑人經考核表現良好者則:第一類別之受刑人於入監當月
    ,第二類別至第四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一個月,第五類別至第十
    二類別受刑人於入監考核滿二個月提會報請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