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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6
六、處分生效後,又受懲罰者,其停止計分之期間,應分別合併計算。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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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分生效後,又受懲罰者,其停止計分之期間,應分別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