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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舊法) 4
四、累犯增加責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刑部分增加責任分數 1/2,按比
    例計算,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自發現當月起更
    正其責任分數。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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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犯增加責分數 1/5,撤銷假釋者殘刑部分增加責任分數 1/2,按比
    例計算,累再犯亦依犯次、刑期比例換算責任分數。自發現當月起更
    正其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