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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新法) 5
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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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