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08: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新法) 5
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5
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