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附設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0
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0
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一至三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0
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0
十、違規後之教化、操行分數逐步回復期間,行狀顯著優異並有具體事證
    者,得提前 1  至 3  個月回復至原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