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參訓學員選訓要點 6
陸、聯合招訓選訓流程:
一、陳報法務部核准辦理聯合選訓後,本所發函委請各監所選訓調查。 
二、依各監所報名選訓人員名冊,辦理選訓學員初選會議。 
三、經本所初選合格後,請所長指派選訓人員,依初選合格人員名冊,至
    各監所面視報名,受選人員符合資格者,提報選訓會議複選。
四、經複選會議通過後,造冊移請總務科陳報法務部辦理提解作業。
民國 90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陸、聯合招訓選訓流程:
一、陳報法務部核准辦理聯合選訓後,本所發函委請各監所選訓調查。 
二、依各監所報名選訓人員名冊,辦理選訓學員初選會議。 
三、經本所初選合格後,請所長指派選訓人員,依初選合格人員名冊,至
    各監所面視報名,受選人員符合資格者,提報選訓會議複選。
四、經複選會議通過後,造冊移請總務科陳報法務部辦理提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