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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6
六、依第四點第二項發給獎狀者,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簽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6
六、依第四點第二項發給獎狀者,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簽報。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6
六、符合頒發獎狀要件者,於每年元月十日前提出,其簽報程序與本要點 之「增加接見」獎勵者同。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6
六、符合頒發獎狀要件者,於每年元月十日前提出,其簽報程序與本要點 之「增加接見」獎勵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