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獎勵員額依比率計 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算。
五、本所收容人符合本獎勵要點者,由該單位作業導師 (訓練師) ,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並經管教小組提出討論後陳核,併提所務委員 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