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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5
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獎勵員額依比率計
    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算。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5
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獎勵員額依比率計
    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算。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5
五、本所收容人符合本獎勵要點者,由該單位作業導師 (訓練師) ,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並經管教小組提出討論後陳核,併提所務委員
    會決議。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5
五、本所收容人符合本獎勵要點者,由該單位作業導師 (訓練師) ,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並經管教小組提出討論後陳核,併提所務委員
    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