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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3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作業成績優良: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
(二)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
        出改進,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產品之開發、設計提出意見,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3.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
      4.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作業成績優良: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
(二)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
        出改進,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產品之開發、設計提出意見,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3.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
      4.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六款之規定事項辦理獎勵
    ,其獎勵要件及其標準如下: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專案提報)
(二)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1.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經評鑑得獎或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
        者。
      2.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者: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六款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五、六款之規定事項辦理獎勵,其獎勵要件及其標
    準如下:
 (一) 作業成績優良者: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 (專案提報) 
 (二) 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1.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經評鑑得獎或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
        者。
      2.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 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者: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 (視同作業) ,經該單位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六款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五、六款之規定事項辦理獎勵,其獎勵要件及其標
    準如下:
 (一) 、作業成績優良者: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
          以上者。
        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 (專案提報) 
 (二) 、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1.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經評鑑得獎或可明顯提高作業產
          量者。
        2.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 、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者: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 (視同作業) ,經該單
          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
          分者。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
          認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