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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獎勵要點 3
三、以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參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
    給予嘉獎乙次。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給
    予嘉獎兩次,以資獎勵。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3
三、以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參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
    給予嘉獎乙次。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者,給
    予嘉獎兩次,以資獎勵。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3
三、獎勵原則:
 (一) 以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台幣貳拾萬元為一基數,每一基數本
      監人員核發新台幣貳仟元整;作業導師核發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本監人員最高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作業導師最高核發新台幣伍仟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