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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獎勵要點 2
二、本監員工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並簽訂委託加工契約 (含臨時性契約
    ) ,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2
二、本監員工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並簽訂委託加工契約 (含臨時性契約
    ) ,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2
二、獎勵對象:
    本監人員及作業導師延攬新廠商來監加工,並簽訂委託加工契約 (含
    臨時性契約) ,該廠商當年度加工工資達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