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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律師閱卷影印卷宗資料收費要點 3
三、依本要點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收據,收入繳交國庫。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3
三、依本要點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收據,收入繳交國庫。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3
三、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收據,收入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