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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6
六、少年如有提出要求,請詢問導師瞭解所提請求之正當性,切莫遭到少
    年利用。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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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少年如有提出要求,請詢問導師瞭解所提請求之正當性,切莫遭到少
    年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