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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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7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7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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