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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6
六、交通費之預發,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
    79  號函請補充規定辦理。
    1.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2.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預發;三班制 (輪一
      休二)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日預發。
    3.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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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費之預發,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
    79  號函請補充規定辦理。
    1.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2.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預發;三班制 (輪一
      休二)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日預發。
    3.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