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6
六、交通費之預發,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69
    79  號函請補充規定辦理。
    1.週休二日制人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按二十一日預發。
    2.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預發;三班制 (輪一
      休二)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日預發。
    3.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