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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5
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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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