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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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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5
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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