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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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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費之核發以現地住址為審核段數標準,如有居住地點異動,應於
    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