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鎮靜室勤務注意事項 10
十、如收容人情緒不穩定,有開啟舍房門之必要時,應有管理人員至少三 人以上在場,始得開啟,收容人出舍房門應詳予檢身,檢身後應施用 手銬,入房時亦同,以維安全。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如收容人情緒不穩定,有開啟舍房門之必要時,應有管理人員至少三 人以上在場,始得開啟,收容人出舍房門應詳予檢身,檢身後應施用 手銬,入房時亦同,以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