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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選讀國立空中大學課程實施要點 4
四、獎勵方式:
    1.依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更業第○九八二○
      ○○三二四號函示,符合下列條件者,函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
      會各分會申請該科學分費之補助:
   (1)各單位選讀人數十人以上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
        人以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前三
        名者。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收容人學分費已由監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2.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0.3
      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4
四、獎勵方式: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更業字第○九八二
      ○○○三二四號函:
      1.各單科修讀人數十至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人以
        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前三名者
        。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收容人學分費已由監所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以上符合條件者函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各分會申請該科學分費
      。
(二)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零點三分
      。
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4
四、獎勵方式:
 (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九日法九十矯字第○○六九二一號函:
        1、各單科修讀人數十至三十人未滿,成績第一名者;人數三十
            人以上五十人未滿,成績前二名者;人數五十人以上,成績
            前三名者。
        2、每位學生若有二科以上符合資格,只能擇其一申請。
        3、申請獎勵金之學生,該學期不能有違規之紀錄。
        4、申請時間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以上符合條件者報部發給每名獎勵金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 、國立空中大學受刑人學生就學補助金實施要點:
        1、受刑人學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
            學習指導中心申請當學期就學補助金:
        (1) 前學期修讀課程二科以上。
        (2) 前學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3) 本學期修讀課程二科以上。
        (4) 本學期未領取本校其他獎助學金。
        (5) 在監行為表現良好者。
        2、受刑人學生當學期就學補助金標準如下:
        (1) 前學期平均成績九十分以上,且為同所監獄受刑人學生第一
            名者,每學分學雜費給予八百元就學補助金。
        (2) 前學期平均成績九十分以上,每學分學雜費給予六百元就學
            補助金。
        (3) 前學期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每學分學雜
            費給予五百元就學補助金。
        (4) 前學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每學分學雜
            費給予四百元就學補助金。
 (三) 、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狀乙紙。
 (四) 、學期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加給當月成績分數小計零點三分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