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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7
七、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者
    ,應予解聘;但有特殊情形,對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有所助益,經戒
    治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