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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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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者
    ,應予解聘;但有特殊情形,對受戒治人之戒治成效有所助益,經戒
    治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