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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2
二、目標:
 (一) 為使同仁均能參與本處管理之制度與有關事務,以凝聚決策共識,
      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本處決策之執行。
 (二) 鼓勵同仁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業務之推行及問題之解決
      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本處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三) 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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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 為使同仁均能參與本處管理之制度與有關事務,以凝聚決策共識,
      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本處決策之執行。
 (二) 鼓勵同仁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業務之推行及問題之解決
      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本處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三) 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