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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7
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應填報於督勤記事簿,俾
      利查察追究責任;如屬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
      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實地督勤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
        形。
      4.其他重要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值班人員負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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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應填報於督勤記事簿,俾
      利查察追究責任;如屬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
      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實地督勤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
        形。
      4.其他重要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值班人員負責。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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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除填報紀事簿,並應於次
      一上班日陳報 分署長,並副知政風室,以俾查察追究責任,如屬
      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形。
      4.其他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職員值班人員負責
      。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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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除填報紀事簿,並應於次
      一上班日陳報 處長,並副知政風室,以俾查察追究責任,如屬重
      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政風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每周一陳送處長核閱,如遇國定假日,則延至上班
      日送閱,但發生重大事故或值班人員違規(紀),應於次一日上班
      時送閱;該簿冊由輪值之男性督勤人員保管,於送閱前會請輪值女
      性督勤人員填寫例假日督勤情形後,再行送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暨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處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形。
      4.其他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職員值班人員負責
      。
(五)督勤輪值表由政風室每季編製一次,陳奉  處長核閱後,分送處長
      、秘書室、人事室暨全體督勤人員。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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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 發現值班人員違規 (紀) 行為,督勤人員除填報紀事簿,並應於次
      一上班日以口頭方式陳報  處長,並副知政風室,以俾查察追究責
      任,如屬重大違規 (紀) 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政風主任處理。
 (二) 督勤記事簿應於每周一陳送  處長核閱,如遇國定假日,則延至上
      班日送閱,但發生重大事故或值班人員違規 (紀) ,應於次一日上
      班時送閱;該簿冊由輪值之男性督勤人員保管,於送閱前會請輪值
      女性督勤人員填寫例假日督勤情形後,再行送閱。
 (三) 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 (格式如附件) ,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暨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處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形。
      4、其他異常情事。
 (四) 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職員值班人員負責
      。
 (五) 督勤輪值表由政風室每季編製一次,陳奉  處長核閱後,分送處長
      、秘書室、人事室暨全體督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