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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6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實地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分,受話方應為警
      衛室分機。
(四)實施督勤時,應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
      本分署「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督勤期間如遇本分署發生危安等事故,應適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6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實地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分,受話方應為警
      衛室分機。
(四)實施督勤時,應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
      本分署「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督勤期間如遇本分署發生危安等事故,應適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6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份,受話方應為值日室
      、警衛室分機。
(四)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本分署「值班人員應注
      意事項」、「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
(五)必要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事故。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6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長指示交辦重要工作
      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含前後二天均應逐日督勤。
(三)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份,受話方應為值日室
      、警衛室分機。
(四)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暨本處「值班人員應注意
      事項」、「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必要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事故。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處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6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 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 遇國家慶典 (如十月慶典) 、專案工作 (如春安工作) 、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 (如選舉、天然災害) 、重大緊急危安事件 (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 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長指示交辦重要工作
      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含前後二天均應逐日督勤。
 (三) 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份,受話方應為值日室
      、警衛室分機。
 (四) 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暨本處「值班人員應注意
      事項」、「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 必要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事故。
 (六) 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 處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