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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5
五、督勤作業方式採書面督勤及實地督勤併行,書面督勤為每週查核本分
    署駐衛執勤人員記事簿,實地督勤每月應辦理二次以上。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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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勤作業方式採書面督勤及實地督勤併行,書面督勤為每週查核本分
    署駐衛執勤人員記事簿,實地督勤每月應辦理二次以上。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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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值班人員之督勤,採不定期方式為之,但每月應辦理二次以上。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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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值方式:
(一)女性督勤人員負責例假日暨國定假日日間督勤,每人負責一個月,
      每月一日更換下一輪次人員。
(二)男性督勤人員負責全年夜間督勤,每人負責一周次,每周一更換下
      一輪次人員。
(三)輪值期間,應督勤日數不得少於一日。
(四)輪值人員請假日數超過應督勤日數時,應事前覓妥其他督勤人員代
      班,並填寫換班簿(同值班人員換(代)班簿,不另設簿冊)陳送
      處長核准。
(五)調離職者,其原輪值排位由新任人員接替。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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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值方式:
 (一) 女性督勤人員負責例假日暨國定假日日間督勤,每人負責一個月,
      每月一日更換下一輪次人員。
 (二) 男性督勤人員負責全年夜間督勤,每人負責一周次,每周一更換下
      一輪次人員。
 (三) 輪值期間,應督勤日數不得少於一日。
 (四) 輪值人員請假日數超過應督勤日數時,應事前覓妥其他督勤人員代
      班,並填寫換班簿 (同值班人員換 (代) 班簿,不另設簿冊) 陳送
      處長核准。
 (五) 調離職者,其原輪值排位由新任人員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