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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4
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分署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4
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分署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4
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分署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三)督勤編組成員仍應參加職員值班,不得因而減免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4
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處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三)督勤編組成員仍應參加職員值班,不得因而減免之。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4
四、人員編組:
 (一) 督勤人員由本處一級單位主管暨秘書室男性職員、政風室全體人員
      等編組輪流擔任。
 (二) 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三) 督勤編組成員仍應參加職員值班,不得因而減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