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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2
二、督勤對象為本分署駐衛警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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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勤對象為本分署駐衛警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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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勤對象:本分署職員、駐衛警察及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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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勤對象:本處職員值班暨保全公司派駐保全人員值勤。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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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勤對象:本處職員值班暨保全公司派駐保全人員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