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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5
五、 (品質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規範工程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
      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
      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等項目。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5
五、 (品質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規範工程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
      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
      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