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品質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規範工程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
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
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縮減品質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等項目。